去年
南通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资料图片)
利用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销售额
商家要求退还服务费的案件
案件判决后
被告不服判决向南通中院上诉
近期
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中,原告某纺织品商家与被告直播方之间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支付服务费80万元,并且需另行支付6%的线上结算佣金及4%的线下结算佣金,被告需完成实际销售额不低于400万元。
如果没有达到400万销售额,将按照相应比例退还服务费。
结果,被告仅完成销售额29万多元。
“在本案中,虽然商品交易总额达525万余元,但其中495万余元的交易在发货前已经取消,我们综合判定该部分金额为刷单额,实际成交金额为29万余元。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总计72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江苏南通海门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庭长孙建玉说。
本案中,原告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没有直接和被告方对接,而是和中间人郑某联系,被告辩称并不知道郑某存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不认可郑某沟通情况,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合同载明的联系人对账,应视为对直播结果确认。因此商家进行了艰难的举证。
“在签订合同时,要直接与主播方团队或直播公司进行合作,如果涉及中间方,则需要审查居间方资质,同时也要详细规定直播的时间段、直播带货的销售范围及销售金额等内容。在直播结束后,及时按照合同规定时间进行对账,验收并固定直播带货结果。”江苏南通海门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庭长孙建玉说。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许薇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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