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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中的借民,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中的投资受害人,往往是对金融管理法律的无知而上当受骗,他们同投资他人经营赌博、走私、制毒、贩毒、制造假币和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不一样,后者的投资人,若去登记就是作为共犯自投落网,所投资的钱款属于赃款,依法应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登记后真的“连本金也要不回来”了。但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的投资人,是刑事被害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机关从犯罪者那里追回受骗款后理应发还被害人,不存在“登记了连本金也要不回来,不登记还存在收回本金”之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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