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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律服务初心 促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时间:2023-06-08 01:15:10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制定的一个重要思路是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优化商标代理监管方式,从而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相关资料图)

笔者认为,目前商标代理行为不够规范、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标代理服务行业取消了准入机制后,大量欠缺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的人员进入商标代理行业,过于依靠市场化营销和资本化运作,使得商标代理服务逐渐脱离其法律服务的性质所导致。恢复或重建商标代理行业的准入机制,促使商标代理服务行业回归法律服务的本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规定》的一大亮点便是回应了这一关切,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商标代理行为的法律服务属性,强调了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能力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代理行为的有效规范。

首先,《规定》明确了商标代理行为的法律服务属性。《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商标代理的具体事宜,这些事宜都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属性的行为。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与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利代理和律师代理的规定几乎一致。可见,商标代理的具体事宜与专利代理和律师代理一样,都是由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于外国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委托国内机构代理),本质上属于法律服务。

其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代理机构的备案制度,明确了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法律服务能力的要求。《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备案且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时需要提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等。同时,《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这体现了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的要求。

第三,《规定》从行为规范方面对商标代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强化了商标代理行为的法律属性。《规定》第三章规定了商标代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建立健全的各种制度、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等,对商标代理的具体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有些内容与专利代理和律师代理的规定一致。比如《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利益冲突,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等。可见,《规定》在行为规范方面把对商标代理的要求提高到与专利代理和律师代理相同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了商标代理行为的法律属性。

第四,《规定》从行为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促使商标代理行为最终回归到法律服务的本质属性。《规定》第四章细化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各种监管措施,第五章细化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列举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各种情形和处理措施,其中个别条款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判定,这就要求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商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使商标代理行为最终回归法律服务的本质属性。

《规定》的施行将有助于促使商标代理行业回归法律服务的初心,实践中除了在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方面加大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要求外,还应当在从业人员资质和市场准入方面进一步设置比较明确的条件,规定类似律师和专利代理师的资质要求,通过市场准入化解一部分违规违法风险,从而使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更加平衡,推动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宏)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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